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公布“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1. 陽春市崗美鎮(zhèn)某臘鴨加工廠生產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物質的臘鴨案
2021年7月2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陽春市崗美鎮(zhèn)某臘鴨加工廠及其負責人李某作出吊銷《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和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2020年1月7日,市場監(jiān)督抽查檢驗報告檢出陽春市崗美鎮(zhèn)某臘鴨加工廠生產加工的臘鴨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敵百蟲成分,2020年1月23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該臘鴨加工廠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生產臘鴨時未直接添加敵百蟲,因怕回南天氣蒼蠅增多,其將敵百蟲用水稀釋后在晾曬臘鴨的場地內掛臘鴨的竹篙曬架下的禾桿上和墻邊噴灑,作驅除蒼蠅用,致使生產加工的臘鴨含有敵百蟲成分。該加工廠生產加工的上述120只臘鴨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尚未構成犯罪,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加工廠及其負責人李某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處罰到人”就是要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全主體負起食品安全責任,也是落實食品“四個最嚴”的要求,促進最嚴厲處罰制度落實到位,同時對該行業(yè)非法添加現象起到殺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案例2. 廣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陽西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將廣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陽西縣公安機關處理。2021年4月9日,陽西縣公安局對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2021年2月8日,市場監(jiān)督抽查檢驗報告檢出廣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朝陽春酒(凈含量:125ml,酒精度:35%/vol)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經營場所外包裝車間倉庫內同一批次的朝陽春酒共27瓶采取扣押措施。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生產的涉案朝陽春酒數量為750瓶,貨值共14250元,已售出723瓶。2021年2月9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另外兩個批次的朝陽春酒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顯示抽樣樣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為處方藥,須在醫(yī)生指導下服用,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服用 “西地那非”會引起心血管系統(tǒng)相關和消化系統(tǒng)異常等的副作用,“西地那非”帶來的不良反應包括頭痛、潮紅、消化不良、鼻塞及視覺異常等癥狀。因此,在脫離醫(yī)生指導的情況下使用西地那非,會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案例3. 陽西縣某食品批發(fā)商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陽西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陽西縣某食品批發(fā)商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該商行無法提供其凍庫存放的進口冷凍魚錄入“冷庫通”等疫情防控材料。經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期間,當事人從上游供貨商購進490件進口冰凍金線魚,該批金線魚外包裝標簽原產國為日本、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等國家。當事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將該批進口冷鏈食品錄入“冷庫通”及未加貼“隨附追索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陽西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案件線索移送陽西縣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當事人在2021年11月下旬將其中的35件進口冷凍金線魚將原始、真實的食品標簽擅自更換為自己制作的內容虛假的食品標簽,涉案貨值7290元,更換標簽的進口冷凍食品尚未售出。陽西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對該商行作出沒收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進口冷凍食品35件以及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前,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形勢異常嚴峻復雜,為從源頭抓好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確保進口冷鏈食品安全流入、全程追溯,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大了冷鏈食品查處力度,有效地打擊了進口冷凍食品違法違規(guī)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案例 4.陽江市某煤氣有限公司充裝超期未檢驗或已達報廢條件氣瓶案
2021年3月11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陽江市某煤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充裝的18只液化石油氣瓶超期未檢驗或已達到報廢條件,立即對上述氣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下達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違法充裝行為處以14.5萬元罰款。
經查實,該公司3月11日從其設在市區(qū)的液化石油氣瓶代收點運回一批空氣瓶并充裝了液化石油氣,其中有9只為超期未檢驗的氣瓶,9只為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按照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guī)定,液化石油氣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8年后應當報廢。對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的液化石油氣瓶,允許在進行安全評定后延長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長一次,且延長使用期不得超過氣瓶的一個檢驗周期。液化石油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為4年。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構成充裝超期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的違法行為。
液化石油氣瓶流動性強,所處環(huán)境條件千差萬別。超過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可能由于材質劣化等原因導致氣瓶耐腐蝕性、耐壓程度降低,加之瓶閥使用超過一個定期檢驗周期后安全狀況不明,繼續(xù)使用氣瓶,極有可能會發(fā)生泄漏、爆炸等危險。因此,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瓶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隱患。
案例5. 陽江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案
2021年4月19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陽江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在用的5臺電梯超期未檢,立即對上述電梯依法予以查封。2021年6月7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萬元。
經查明,該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辦理了5臺電梯《特種設備登記證》并于同年5月開始投入使用。至2021年4月19日現場檢查時止,上述5臺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21年03月,但其未經檢驗仍在使用。該公司使用超期未檢的電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梯安全一向是老百姓關切的民生問題,絕大多數電梯事故是由零件老化及檢驗不到位引起,因此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相當危險,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若有群眾誤乘,隨時會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及時查處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的違法行為,既能使其能深刻認識電梯依法定期檢驗的重要性,并且確保群眾乘梯安全。
案例6. 陽江市江城區(qū)某水產品店使用擅自改動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1年4月,在《漠陽民聲》電視節(jié)目中有群眾提出集貿市場中的電子秤公正性問題,針對群眾提出的這一問題,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立即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市區(qū)內部分集貿市場、商店等電子秤使用場所開展突擊檢查。2021年4月7日,在某農貿市場海鮮行對某攤位的使用的電子秤現場進行校驗,發(fā)現某水產品店使用具有改變稱量物品重量功能的電子計價秤銷售水產品的行為,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該水產品店作出沒收電子計價秤1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該水產品店于2020年12月14日購進電子計價秤1臺,自2021年2月初開始用于銷售水產品的稱量、計價等貿易結算活動。2021年4月7日,該水產品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廣東省陽江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人員現場校準檢測后,檢定結論為“Ⅲ級不合格”;該水產品店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秤,在購進前已經進行過改動,致使該秤具有作弊功能。該水產品店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擅自改動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是人們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全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強了對民生計量的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制定對集貿市場的電子計價秤的嚴格管理制度,促進商家誠信經營。
案例7. 陽江市江城區(qū)某服飾有限公司侵犯BURBERRY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1月25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陽江市江城區(qū)某服飾有限公司侵犯BURBERR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BURBERR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物品、罰款9.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3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其生產車間里存放有19條軍綠色休閑褲,該休閑褲的內腰織帶、主嘜標和洗水標都標有BURBERRY標識,另有49條標有BURBERRY標識的內腰織帶。經博柏利(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授權)鑒定涉案物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按同類正品計算價值共計62700元,陽江市價格認證中心也認定涉案物品于認定基準日認定價格為62700元。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商標侵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當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合法權益便成為重要的救濟渠道,提高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及加強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案例8. 陽春市某服裝店銷售不合格兒童鞋案
2021年3月12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陽春市某服裝店銷售不合格兒童鞋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8元,罰款9024元的行政處罰。
該服裝店銷售的兒童鞋,在市場監(jiān)督抽查中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所檢“標識”、“耐磨性能”項目不符合QB/T 4331-2012標準,所檢“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標準。經查明,該服裝店共銷售該批次兒童鞋12雙,銷售金額共938元,獲得違法所得198元,產品貨值金額共5220元。該服裝店銷售不合格兒童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和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國家未來,社會穩(wěn)定。GB 30585-2014標準對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作出了限量要求。如果兒童鞋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含量超過限量要求,兒童長期接觸可能通過皮膚進入體內,會對生殖系統(tǒng)造成損害,危害兒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9.陽春市某農資部銷售不合格“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案
2021年9月1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陽春市某農資部銷售不合格“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罰沒款79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7月13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陽西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發(fā)現該農資部銷售給陽西縣某農資經銷部的“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總養(yǎng)分≥42%),經市場監(jiān)督抽查檢驗為不合格。2021年7月14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實,該農資部于2020年12月7日從廣州市某化肥有限公司購進3.15噸“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以38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陽西縣某農資經銷部,貨值共11970元。該農資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該農資部銷售的復合肥料的總養(yǎng)分是合格的,但單項總氮含量不足同樣會直接影響農作物的生長發(fā)育、產量和品質風味。針對不同土壤環(huán)境和農作物品種設計合理的單養(yǎng)分配比,不但可以滿足作物生長的不同需求,還能夠防止過量施用導致的作物吸收不完全,從而流失到環(huán)境中,給環(huán)境造成的破壞;因此氮養(yǎng)分含量也是肥料商品的重要技術指標。
案例10. 陽江市江城區(qū)某寶貝母嬰用品店銷售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案
2021年6月22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陽江市江城區(qū)某寶貝母嬰用品店銷售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各類化妝品21支,警告并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7日上午,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用品店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其銷售的QV乳液(QV baby SKIN LOTION)等7種共21支化妝品無中文標簽,貨值1073元。該用品店無法提供上述化妝品的備案憑證等資料證明上述化妝品已向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其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化妝品作為一種銷售渠道多、受眾面廣的商品,化妝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未經備案、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化妝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一旦所購進的化妝品存在問題,可能會導致較大的社會危害。
2021年“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1. 陽春市崗美鎮(zhèn)某臘鴨加工廠生產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物質的臘鴨案
2021年7月2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陽春市崗美鎮(zhèn)某臘鴨加工廠及其負責人李某作出吊銷《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和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2020年1月7日,市場監(jiān)督抽查檢驗報告檢出陽春市崗美鎮(zhèn)某臘鴨加工廠生產加工的臘鴨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敵百蟲成分,2020年1月23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該臘鴨加工廠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生產臘鴨時未直接添加敵百蟲,因怕回南天氣蒼蠅增多,其將敵百蟲用水稀釋后在晾曬臘鴨的場地內掛臘鴨的竹篙曬架下的禾桿上和墻邊噴灑,作驅除蒼蠅用,致使生產加工的臘鴨含有敵百蟲成分。該加工廠生產加工的上述120只臘鴨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尚未構成犯罪,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加工廠及其負責人李某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處罰到人”就是要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全主體負起食品安全責任,也是落實食品“四個最嚴”的要求,促進最嚴厲處罰制度落實到位,同時對該行業(yè)非法添加現象起到殺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案例2. 廣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陽西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將廣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陽西縣公安機關處理。2021年4月9日,陽西縣公安局對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2021年2月8日,市場監(jiān)督抽查檢驗報告檢出廣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朝陽春酒(凈含量:125ml,酒精度:35%/vol)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經營場所外包裝車間倉庫內同一批次的朝陽春酒共27瓶采取扣押措施。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生產的涉案朝陽春酒數量為750瓶,貨值共14250元,已售出723瓶。2021年2月9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另外兩個批次的朝陽春酒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顯示抽樣樣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為處方藥,須在醫(yī)生指導下服用,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服用 “西地那非”會引起心血管系統(tǒng)相關和消化系統(tǒng)異常等的副作用,“西地那非”帶來的不良反應包括頭痛、潮紅、消化不良、鼻塞及視覺異常等癥狀。因此,在脫離醫(yī)生指導的情況下使用西地那非,會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案例3. 陽西縣某食品批發(fā)商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陽西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陽西縣某食品批發(fā)商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該商行無法提供其凍庫存放的進口冷凍魚錄入“冷庫通”等疫情防控材料。經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期間,當事人從上游供貨商購進490件進口冰凍金線魚,該批金線魚外包裝標簽原產國為日本、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等國家。當事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將該批進口冷鏈食品錄入“冷庫通”及未加貼“隨附追索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陽西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案件線索移送陽西縣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當事人在2021年11月下旬將其中的35件進口冷凍金線魚將原始、真實的食品標簽擅自更換為自己制作的內容虛假的食品標簽,涉案貨值7290元,更換標簽的進口冷凍食品尚未售出。陽西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對該商行作出沒收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進口冷凍食品35件以及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前,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形勢異常嚴峻復雜,為從源頭抓好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確保進口冷鏈食品安全流入、全程追溯,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大了冷鏈食品查處力度,有效地打擊了進口冷凍食品違法違規(guī)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案例 4.陽江市某煤氣有限公司充裝超期未檢驗或已達報廢條件氣瓶案
2021年3月11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陽江市某煤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充裝的18只液化石油氣瓶超期未檢驗或已達到報廢條件,立即對上述氣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下達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違法充裝行為處以14.5萬元罰款。
經查實,該公司3月11日從其設在市區(qū)的液化石油氣瓶代收點運回一批空氣瓶并充裝了液化石油氣,其中有9只為超期未檢驗的氣瓶,9只為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按照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guī)定,液化石油氣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8年后應當報廢。對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的液化石油氣瓶,允許在進行安全評定后延長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長一次,且延長使用期不得超過氣瓶的一個檢驗周期。液化石油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為4年。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構成充裝超期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的違法行為。
液化石油氣瓶流動性強,所處環(huán)境條件千差萬別。超過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可能由于材質劣化等原因導致氣瓶耐腐蝕性、耐壓程度降低,加之瓶閥使用超過一個定期檢驗周期后安全狀況不明,繼續(xù)使用氣瓶,極有可能會發(fā)生泄漏、爆炸等危險。因此,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瓶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隱患。
案例5. 陽江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案
2021年4月19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陽江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在用的5臺電梯超期未檢,立即對上述電梯依法予以查封。2021年6月7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萬元。
經查明,該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辦理了5臺電梯《特種設備登記證》并于同年5月開始投入使用。至2021年4月19日現場檢查時止,上述5臺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21年03月,但其未經檢驗仍在使用。該公司使用超期未檢的電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梯安全一向是老百姓關切的民生問題,絕大多數電梯事故是由零件老化及檢驗不到位引起,因此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相當危險,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若有群眾誤乘,隨時會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及時查處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的違法行為,既能使其能深刻認識電梯依法定期檢驗的重要性,并且確保群眾乘梯安全。
案例6. 陽江市江城區(qū)某水產品店使用擅自改動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1年4月,在《漠陽民聲》電視節(jié)目中有群眾提出集貿市場中的電子秤公正性問題,針對群眾提出的這一問題,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立即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市區(qū)內部分集貿市場、商店等電子秤使用場所開展突擊檢查。2021年4月7日,在某農貿市場海鮮行對某攤位的使用的電子秤現場進行校驗,發(fā)現某水產品店使用具有改變稱量物品重量功能的電子計價秤銷售水產品的行為,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該水產品店作出沒收電子計價秤1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該水產品店于2020年12月14日購進電子計價秤1臺,自2021年2月初開始用于銷售水產品的稱量、計價等貿易結算活動。2021年4月7日,該水產品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廣東省陽江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人員現場校準檢測后,檢定結論為“Ⅲ級不合格”;該水產品店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秤,在購進前已經進行過改動,致使該秤具有作弊功能。該水產品店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擅自改動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是人們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全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強了對民生計量的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制定對集貿市場的電子計價秤的嚴格管理制度,促進商家誠信經營。
案例7. 陽江市江城區(qū)某服飾有限公司侵犯BURBERRY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1月25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陽江市江城區(qū)某服飾有限公司侵犯BURBERR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BURBERR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物品、罰款9.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3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其生產車間里存放有19條軍綠色休閑褲,該休閑褲的內腰織帶、主嘜標和洗水標都標有BURBERRY標識,另有49條標有BURBERRY標識的內腰織帶。經博柏利(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授權)鑒定涉案物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按同類正品計算價值共計62700元,陽江市價格認證中心也認定涉案物品于認定基準日認定價格為62700元。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商標侵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當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合法權益便成為重要的救濟渠道,提高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及加強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案例8. 陽春市某服裝店銷售不合格兒童鞋案
2021年3月12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陽春市某服裝店銷售不合格兒童鞋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8元,罰款9024元的行政處罰。
該服裝店銷售的兒童鞋,在市場監(jiān)督抽查中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所檢“標識”、“耐磨性能”項目不符合QB/T 4331-2012標準,所檢“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標準。經查明,該服裝店共銷售該批次兒童鞋12雙,銷售金額共938元,獲得違法所得198元,產品貨值金額共5220元。該服裝店銷售不合格兒童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和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國家未來,社會穩(wěn)定。GB 30585-2014標準對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作出了限量要求。如果兒童鞋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含量超過限量要求,兒童長期接觸可能通過皮膚進入體內,會對生殖系統(tǒng)造成損害,危害兒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9.陽春市某農資部銷售不合格“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案
2021年9月1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陽春市某農資部銷售不合格“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罰沒款79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7月13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陽西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發(fā)現該農資部銷售給陽西縣某農資經銷部的“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總養(yǎng)分≥42%),經市場監(jiān)督抽查檢驗為不合格。2021年7月14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實,該農資部于2020年12月7日從廣州市某化肥有限公司購進3.15噸“北極星漢威”復合肥料,以38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陽西縣某農資經銷部,貨值共11970元。該農資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該農資部銷售的復合肥料的總養(yǎng)分是合格的,但單項總氮含量不足同樣會直接影響農作物的生長發(fā)育、產量和品質風味。針對不同土壤環(huán)境和農作物品種設計合理的單養(yǎng)分配比,不但可以滿足作物生長的不同需求,還能夠防止過量施用導致的作物吸收不完全,從而流失到環(huán)境中,給環(huán)境造成的破壞;因此氮養(yǎng)分含量也是肥料商品的重要技術指標。
案例10. 陽江市江城區(qū)某寶貝母嬰用品店銷售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案
2021年6月22日,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陽江市江城區(qū)某寶貝母嬰用品店銷售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各類化妝品21支,警告并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7日上午,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用品店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其銷售的QV乳液(QV baby SKIN LOTION)等7種共21支化妝品無中文標簽,貨值1073元。該用品店無法提供上述化妝品的備案憑證等資料證明上述化妝品已向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其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化妝品作為一種銷售渠道多、受眾面廣的商品,化妝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未經備案、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化妝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一旦所購進的化妝品存在問題,可能會導致較大的社會危害。
- 推行食用油“智慧油坊”監(jiān)管(2024-11-19)
- 浙江專項整治熱點領域“霸王條款”(2024-10-28)
- 北京海淀開展餐飲食品安全大檢查麥當勞、東來順門店等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查處 (2024-09-05)
- 守護消費 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2024-09-05)
- “富氫水”炸傷老人 消保委助力獲賠(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