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4s店把事故車當成新車賣 消費者索三倍賠償未獲法院支持
據(jù)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今年7月18日,《天天315》欄目重點關注并報道的“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被指把運輸過程中受損的車輛當新車賣”事件現(xiàn)在有了最新進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消費者付清車款后,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應當把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交付給原告,但4s店再交付時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因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重新噴漆處理情況,4s店的處理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但考慮到損害極其輕微,這個事實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并且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尚不構成欺詐。所以,法院對于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要求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存在交付瑕疵行為,存在一定過錯,4s店應補償原告20萬元。
消費者對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目前一審判決書剛剛對外公布還沒有生效,消費者準備繼續(xù)上訴。
先來回顧一下案情經過:消費者馮先生今年5月18日,在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花了近45萬買了一輛新車,使用一個月后給愛車鍍膜的時候意外發(fā)現(xiàn),新車后保險杠上的漆竟然不是原廠車漆。
馮先生和4s店銷售人員聯(lián)系后,對方開始時堅稱,這輛車沒有出過事故,是新車,4S店肯定不會干這種砸招牌的事,而且要一賠三的。馮先生向記者提供過幾段電話錄音資料。
銷售人員:“那個車沒有噴過漆,肯定不會有事故,因為那天你來看車的時候,停在那里的是一輛新車,當時車都沒有洗;另外,車一買完你就把它提走了。你說噴過漆,我們也覺得奇怪,我們都想知道怎么會噴過漆,因為按照《消法》,如果把事故車銷售給客戶,是要退一賠三的,哪個銷售會這么干?你把車開到我們店里來,我們看一下怎么弄。”
但后來第二次通話時,對方又說,也可能是物流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過問題,新車入庫時沒有驗出來,還提到,他們是不會去接有剮蹭的車的。
4S店銷售人員:“要么這車在運輸期間,物流把杠給刮花了,噴了漆后才到店,我們這邊庫管員驗收沒驗出來。不管怎么樣,你先把它開回來。”
馮先生:“即使有這樣的說法,你應該告知我的。”
4S店銷售人員:“這是肯定的,如果真的出了這種問題,肯定是會告訴消費者。而且,像這種在運輸期間出現(xiàn)了刮蹭的情況,經銷商是肯定不會接車的。這個車當天早上到了店里,下午客戶就把車提了,對我們而言,整個環(huán)節(jié)是發(fā)現(xiàn)不了問題的。我們肯定會給您一個說法,然后把問題處理好。”
馮先生買車后,一直是在徐州用車,由于工作太忙,他一直電話聯(lián)系4s店,詢問是不是查清楚了,車輛到底有沒有在物流運輸過程中發(fā)生過剮蹭。但多次聯(lián)系,4s店都不正面答復相關問題。后來在銷售人員不再接聽電話的情況下,馮先生將4s店告上法庭。
但起訴后,由于證據(jù)不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法官胡女士建議,雙方庭外調解,馮先生則認為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沒辦法和對方協(xié)商解決方案。于是,他又繼續(xù)查找其他證據(jù)資料,很意外的是,沒過多久,他就發(fā)現(xiàn)了新的線索。
馮先生說,他是抱著試一試的心理,想看看能否從保險公司查到車輛定損和理賠信息,他跑遍了人保等幾大保險公司,后來很意外的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理賠系統(tǒng)中查到了車輛車架號,并查到這輛新車曾在運輸途中出過事故并且維修過。
馮先生向記者提供了購車發(fā)票、合同、照片等證據(jù)資料。當時核對過相關資料之后,記者進一步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客服核實??头饛驼f,這輛車確實是在出售十幾天之前,也就是在今年的5月6日,馮先生購車的12天以前,在運送的途中,因裝載新車的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損并維修過。“這個案件是大掛車的一個事故。這輛奔馳是在2017年5月9日報的定損。我只能看到它的定損金額是3800,但具體維修了哪些項目、更換了哪些項目我這邊看不到,這些還得問定損人員。”
馮先生提供的證據(jù)資料中,包含有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照片,從照片上可以看出,這個車的右后部受損,左后部保險杠漆面受損,還有左后部保險杠下飾板損壞。
車輛在物流運輸過程中受損,并維修過,4s店在出售車輛時真的不知情嗎?記者在上期節(jié)目中曾向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銷售人員唐先生核實了相關問題,唐先生答復:賣車前,這輛車還沒有入庫,也就是沒有進行過入庫檢驗,就銷售出去了,所以銷售人員出售車輛的時候,并不知道這輛車曾受過損并維修過。
記者:“你賣給他的時候是以新車價賣的是吧?”
唐先生:“對,沒錯,我也是當事人,清楚這個事情。目前他在跟我們公司打官司。”
記者:“他應該是在6月中旬向您反饋的這個問題對不對?”
唐先生:“應該是6月初吧。”
記者:“反饋問題之后你有沒有查過這輛車的信息,有沒有發(fā)現(xiàn)這個車輛之前可能出現(xiàn)什么問題?”
唐先生:“作為奔馳這么大的一個4S店,每一款車到了店里我們都會有一個比較嚴格的驗車環(huán)節(jié),包括我們這里有一個庫管,但是這個問題我們沒有發(fā)現(xiàn)。”
記者:“這輛車出售前是什么時候到您店里的。”
唐先生:“這個車到了,但是沒有人做入庫的過程,當時這輛車沒有體現(xiàn)在公司的庫存系統(tǒng)里,是客戶自己發(fā)現(xiàn)的這個車,問能不能賣。我說不確定。”
記者:“一般情況下,車運送到,入庫之前是要做檢測的是嗎?”
唐先生:“對的,沒錯。”
記者:“在沒有檢測的情況下,您就把這個車賣給了他,而且是以新車的價格。”
唐先生:“這個本來是一輛新車,對于我而言。一臺車到了店以后,首先庫管會做相應的接車,比如齊全的資料,包括這個車的外觀、內飾方面,庫管員會跟送車的人做一些對接。”
前面有一段消費者和4s店溝通的錄音,但在這段錄音中,對于4s店在出售車輛時是否知情的問題,4s店工作人員給消費者的說法,和給記者的答復,有些前后矛盾。4s店對消費者說,車輛也可能是物流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過問題,新車入庫時可能沒有驗出來,并提到有剮蹭的車一般都不會去接車?,F(xiàn)在對記者說的卻是車輛根本就沒有入庫,還沒驗車就以新車的價格賣出去了。不管驗沒驗,現(xiàn)在能確認的一點是,馮先生買的這臺新車確實是一臺在運輸途中出過事故并維修過的車。
馮先生后來把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證據(jù)資料也提交給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
馮先生說:“我認為被告龍星行4S店在整個銷售過程中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應該承擔退一賠三責任。我當時的訴請就是把車退給他們,然后他們賠償我整車的三倍,一共是190多萬。我們提供的資料,一是銷售合同,還有一個補充協(xié)議,主要是證明關于這個車子的合同約定金額;二是我們購買這個車時他給我們出具的發(fā)票,還有車上牌、最后支付車購稅、保險等的票據(jù);三是車輛的登記證書,提供了這個車銷售之前出事故的一整套證據(jù)材料,比如當時出事故從保險公司調到的原始照片,以及在龍星行4s店定損的照片、定損單,包括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一個系統(tǒng)截圖,這些我們全都提供給了法院。”
法院在開庭后又再次建議雙方庭外調解,但雙方最終還是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馮先生說:“我們這邊律師給法官的回話是同意協(xié)商,被告那邊也同意調解。于是就由法官溝通雙方的調解,后來法官也拿出了一個意見,一開始是說被告——龍星行4S店愿意讓我們把車退給他們,他們一次性賠償我們100萬。法官一直給我們傳達的意思是對方同意了這個數(shù)額,看我們同不同意。100萬我們是不同意的,120萬我們也沒有同意,后來到了140萬。再后來,被告說車子不需要我們送了,省得產生從徐州到桂林往返的不必要的開銷,他們龍星行4S店到徐州將這個車子開走,然后一次性賠償140萬,問我們是否可以接受。我們給法官回話,接受這個調解方案。法官說他告知一下被告,看后期怎么簽調解協(xié)議。后來法官又告訴我們,說被告有幾個股東,其中一個股東又不同意了。我們就比較氣憤,一個大公司不能出爾反爾。于是這個事調解到這就沒辦法進行下去了。我們的律師要求法院盡快裁決。今年12月21日,廣西靈川縣人民法院下達了這個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終于是下來了,但是馮先生對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
馮先生告訴記者:“這個判決書對事實部分沒有任何異議,對這個車輛出事故也沒有異議,我們提供了所有材料,法院也查明的,沒有什么好辯駁的。關鍵是這個筆鋒急轉之下,對法院的觀點,我們很不滿。法院的觀點是:‘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簽訂的銷售合同,及銷售合同補充協(xié)議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應該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付清車款后,被告應當將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交給原告,被告未如實告知原告車輛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重新噴漆處理的情況,被告的處理行為確有不當之處,考慮其損害極其輕微,該事實并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且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尚不構成欺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并按照購車款三倍進行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這個損害是不是極其輕微,標準是什么?不足以使我們‘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這個車出過事故,不是簡單的維修,不單單進行了后保險杠的噴漆,保險杠下飾板是一個汽車的配件,配件也進行了更換。如果4s店事前告訴我們這個車子發(fā)生過事故,進行過這方面的維修,我肯定是不愿意買這個車的。我覺得法官在寫這個判決書的時候,確實有點避重就輕了。所以我們對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定性非常有疑問。”
記者昨天也聯(lián)系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法官胡女士。胡女士表示,消費者如果對判決不服,目前一審判決書剛剛對外公還沒有生效,消費者可以繼續(xù)上訴,對于消費者對一審判決書內容的一些疑問,她沒有急于解答。
胡女士:“判決那個文書都上了外網的,你可以直接外網查”
記者:“我想了解一下,這個事實已經認定了,他這個車確實是……”
胡女士:“這個案子,判書上寫得很清楚了,相關的事實你看判決書就可以了。如果你想知道這個案子最終是怎么樣的話,你就自己問消費者,他上不上訴。如果要上訴,這個案子現(xiàn)在就起訴,一審判了也沒生效。他現(xiàn)在還可以有上訴權,消費者要上訴的話,等二審的結果出來再說好吧。”
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要求的理由,消費者不服,想繼續(xù)上訴,那么新車在運輸過程中受損,維修后仍當新車賣,消費者應不應該要求懲罰性賠償?關于這一話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裘葉進行了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馮先生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他對法官在已經認定4s店交付車輛時沒有如實告知車輛因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重新噴漆處理情況,4s店的處理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的事實后,又表示4s店損害輕微的判決疑問重重。損害程度嚴重還是輕微,有判定標準嗎?
李斌:“一個事實認定問題,如果一輛車的核心部件,比如發(fā)動機、變速箱、底盤等發(fā)生了損壞,并且進行了更換或維修,這就可能會影響到車輛的使用壽命,以及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如果僅僅是后保險杠的噴漆,相對而言,它的損害程度可能對車輛整體性能、安全性能和使用壽命沒受影響,這還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
經濟之聲:法官一審判決,給出的不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裘葉:“主要因為現(xiàn)在消法對于如何認定欺詐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當中,一般法院會按照最高院關于執(zhí)行《民法通則》第68條的一個相關規(guī)定來對欺詐進行認定,如果要認定為欺詐,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故意欺詐的問題,也就是他故意不告訴對方真實情況,或者是他故意編造了一個虛假的情況,這是一個主觀上故意的問題。第二,它有一個實施欺詐的行為。第三,它這個欺詐的行為會給被欺詐人造成一個錯誤的認識,并且根據(jù)這個錯誤的認識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所以要被認定為欺詐,它必須符合這四方面的規(guī)定。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它不存在欺詐,也就是不認為它存在欺詐的故意以及欺詐的行為。但是對于它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其實這個判決書當中可能沒有進行相應的表述。第二,他剛才在判決書當中認為這個損壞是極其輕微的,但是如何肯定這個損害是極其輕微的,其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并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比如新車出過事故對車輛的價值有相應的損壞,但是是否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這個保險杠出了事故以后,重新噴漆的保險杠對于新車的價值有多大的貶損?這應該有鑒定或者用其他證據(jù)來證明,而目前法院僅僅用了一個詞說是極其輕微,但是又沒有相應的證據(jù),所以原告可能覺得這個判決沒解釋清楚這個問題。”
經濟之聲:對于法院一審判決,不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要求的理由,消費者不服,想繼續(xù)上訴,那么新車在運輸過程中受損,維修后仍當新車賣,消費者應不應該要求懲罰性賠償?
李斌:“消費者有這個權利,因為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相,實際上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經銷商就知道這個車輛在運輸過程當中噴漆損壞并被維修了,但并沒有告知消費者,很顯然這種情況應該能夠被認為是隱瞞事實,但是法院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實際上在最大的情況下,我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因為我被你的錯誤信息誤導了,因而做出一個錯誤的表示。但是實際上在2013年,最高法院曾經發(fā)布過一個指導案例,就是消費者到4S店購買車輛,(4S店)承諾的是新車,但實際上交付的是在出售之前就發(fā)生過事故并且維修過的車。法院最后就判決適用消保法,退一賠一了。但在這個案件中,這個車輛受損壞的部位和程度應該比這個案例更加嚴重,法院在認定這樣的案件時,如何做出判決,是否要進行懲罰性的賠償,其實各地法院的判決是不一樣的,有的法院就認為只要你隱瞞了事實,對方就認為是欺詐。但是我們都有一個心理,我不愿意花新車錢買了一個事故車,如果法院認定這個事實存在,那就退一賠三。也有的地方法院認為,我要看你隱瞞的事實是否重要,如果他隱瞞的事實是重大的,比如核心部件發(fā)生了損壞你沒有向對方披露,很顯然這種情況就構成了欺詐,那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是能夠成立的。如果沒有告知的維修信息是輕微的,比如外觀的維修并不影響到車輛的運營、安全和使用,有的法院也認為達不到認定欺詐的標準。
在實踐上,法院在認定個案的時候,首先有一個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問題,消費者當然就有權利根據(jù)這樣的事實主張懲罰性賠償,如果后保險杠損壞了,它的價值在整車全部價值中的比例占多少,可能法官會予以考慮,如果這樣一個案件判決退一賠三,兩百萬的賠償額可能和這個車輛所隱瞞的維修事實相對應的價值相差的過分懸殊,而導致雙方的利益失衡。所以個案可能會有所不同,法官在認定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差距,所以如果消費者不服,完全可以行使上訴的權利,看看二審最終能否認定欺詐。”
據(jù)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今年7月18日,《天天315》欄目重點關注并報道的“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被指把運輸過程中受損的車輛當新車賣”事件現(xiàn)在有了最新進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消費者付清車款后,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應當把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交付給原告,但4s店再交付時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因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重新噴漆處理情況,4s店的處理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但考慮到損害極其輕微,這個事實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并且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尚不構成欺詐。所以,法院對于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要求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存在交付瑕疵行為,存在一定過錯,4s店應補償原告20萬元。
消費者對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目前一審判決書剛剛對外公布還沒有生效,消費者準備繼續(xù)上訴。
先來回顧一下案情經過:消費者馮先生今年5月18日,在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花了近45萬買了一輛新車,使用一個月后給愛車鍍膜的時候意外發(fā)現(xiàn),新車后保險杠上的漆竟然不是原廠車漆。
馮先生和4s店銷售人員聯(lián)系后,對方開始時堅稱,這輛車沒有出過事故,是新車,4S店肯定不會干這種砸招牌的事,而且要一賠三的。馮先生向記者提供過幾段電話錄音資料。
銷售人員:“那個車沒有噴過漆,肯定不會有事故,因為那天你來看車的時候,停在那里的是一輛新車,當時車都沒有洗;另外,車一買完你就把它提走了。你說噴過漆,我們也覺得奇怪,我們都想知道怎么會噴過漆,因為按照《消法》,如果把事故車銷售給客戶,是要退一賠三的,哪個銷售會這么干?你把車開到我們店里來,我們看一下怎么弄。”
但后來第二次通話時,對方又說,也可能是物流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過問題,新車入庫時沒有驗出來,還提到,他們是不會去接有剮蹭的車的。
4S店銷售人員:“要么這車在運輸期間,物流把杠給刮花了,噴了漆后才到店,我們這邊庫管員驗收沒驗出來。不管怎么樣,你先把它開回來。”
馮先生:“即使有這樣的說法,你應該告知我的。”
4S店銷售人員:“這是肯定的,如果真的出了這種問題,肯定是會告訴消費者。而且,像這種在運輸期間出現(xiàn)了刮蹭的情況,經銷商是肯定不會接車的。這個車當天早上到了店里,下午客戶就把車提了,對我們而言,整個環(huán)節(jié)是發(fā)現(xiàn)不了問題的。我們肯定會給您一個說法,然后把問題處理好。”
馮先生買車后,一直是在徐州用車,由于工作太忙,他一直電話聯(lián)系4s店,詢問是不是查清楚了,車輛到底有沒有在物流運輸過程中發(fā)生過剮蹭。但多次聯(lián)系,4s店都不正面答復相關問題。后來在銷售人員不再接聽電話的情況下,馮先生將4s店告上法庭。
但起訴后,由于證據(jù)不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法官胡女士建議,雙方庭外調解,馮先生則認為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沒辦法和對方協(xié)商解決方案。于是,他又繼續(xù)查找其他證據(jù)資料,很意外的是,沒過多久,他就發(fā)現(xiàn)了新的線索。
馮先生說,他是抱著試一試的心理,想看看能否從保險公司查到車輛定損和理賠信息,他跑遍了人保等幾大保險公司,后來很意外的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理賠系統(tǒng)中查到了車輛車架號,并查到這輛新車曾在運輸途中出過事故并且維修過。
馮先生向記者提供了購車發(fā)票、合同、照片等證據(jù)資料。當時核對過相關資料之后,記者進一步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客服核實??头饛驼f,這輛車確實是在出售十幾天之前,也就是在今年的5月6日,馮先生購車的12天以前,在運送的途中,因裝載新車的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損并維修過。“這個案件是大掛車的一個事故。這輛奔馳是在2017年5月9日報的定損。我只能看到它的定損金額是3800,但具體維修了哪些項目、更換了哪些項目我這邊看不到,這些還得問定損人員。”
馮先生提供的證據(jù)資料中,包含有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照片,從照片上可以看出,這個車的右后部受損,左后部保險杠漆面受損,還有左后部保險杠下飾板損壞。
車輛在物流運輸過程中受損,并維修過,4s店在出售車輛時真的不知情嗎?記者在上期節(jié)目中曾向奔馳桂林龍星行4s店銷售人員唐先生核實了相關問題,唐先生答復:賣車前,這輛車還沒有入庫,也就是沒有進行過入庫檢驗,就銷售出去了,所以銷售人員出售車輛的時候,并不知道這輛車曾受過損并維修過。
記者:“你賣給他的時候是以新車價賣的是吧?”
唐先生:“對,沒錯,我也是當事人,清楚這個事情。目前他在跟我們公司打官司。”
記者:“他應該是在6月中旬向您反饋的這個問題對不對?”
唐先生:“應該是6月初吧。”
記者:“反饋問題之后你有沒有查過這輛車的信息,有沒有發(fā)現(xiàn)這個車輛之前可能出現(xiàn)什么問題?”
唐先生:“作為奔馳這么大的一個4S店,每一款車到了店里我們都會有一個比較嚴格的驗車環(huán)節(jié),包括我們這里有一個庫管,但是這個問題我們沒有發(fā)現(xiàn)。”
記者:“這輛車出售前是什么時候到您店里的。”
唐先生:“這個車到了,但是沒有人做入庫的過程,當時這輛車沒有體現(xiàn)在公司的庫存系統(tǒng)里,是客戶自己發(fā)現(xiàn)的這個車,問能不能賣。我說不確定。”
記者:“一般情況下,車運送到,入庫之前是要做檢測的是嗎?”
唐先生:“對的,沒錯。”
記者:“在沒有檢測的情況下,您就把這個車賣給了他,而且是以新車的價格。”
唐先生:“這個本來是一輛新車,對于我而言。一臺車到了店以后,首先庫管會做相應的接車,比如齊全的資料,包括這個車的外觀、內飾方面,庫管員會跟送車的人做一些對接。”
前面有一段消費者和4s店溝通的錄音,但在這段錄音中,對于4s店在出售車輛時是否知情的問題,4s店工作人員給消費者的說法,和給記者的答復,有些前后矛盾。4s店對消費者說,車輛也可能是物流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過問題,新車入庫時可能沒有驗出來,并提到有剮蹭的車一般都不會去接車?,F(xiàn)在對記者說的卻是車輛根本就沒有入庫,還沒驗車就以新車的價格賣出去了。不管驗沒驗,現(xiàn)在能確認的一點是,馮先生買的這臺新車確實是一臺在運輸途中出過事故并維修過的車。
馮先生后來把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證據(jù)資料也提交給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
馮先生說:“我認為被告龍星行4S店在整個銷售過程中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應該承擔退一賠三責任。我當時的訴請就是把車退給他們,然后他們賠償我整車的三倍,一共是190多萬。我們提供的資料,一是銷售合同,還有一個補充協(xié)議,主要是證明關于這個車子的合同約定金額;二是我們購買這個車時他給我們出具的發(fā)票,還有車上牌、最后支付車購稅、保險等的票據(jù);三是車輛的登記證書,提供了這個車銷售之前出事故的一整套證據(jù)材料,比如當時出事故從保險公司調到的原始照片,以及在龍星行4s店定損的照片、定損單,包括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一個系統(tǒng)截圖,這些我們全都提供給了法院。”
法院在開庭后又再次建議雙方庭外調解,但雙方最終還是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馮先生說:“我們這邊律師給法官的回話是同意協(xié)商,被告那邊也同意調解。于是就由法官溝通雙方的調解,后來法官也拿出了一個意見,一開始是說被告——龍星行4S店愿意讓我們把車退給他們,他們一次性賠償我們100萬。法官一直給我們傳達的意思是對方同意了這個數(shù)額,看我們同不同意。100萬我們是不同意的,120萬我們也沒有同意,后來到了140萬。再后來,被告說車子不需要我們送了,省得產生從徐州到桂林往返的不必要的開銷,他們龍星行4S店到徐州將這個車子開走,然后一次性賠償140萬,問我們是否可以接受。我們給法官回話,接受這個調解方案。法官說他告知一下被告,看后期怎么簽調解協(xié)議。后來法官又告訴我們,說被告有幾個股東,其中一個股東又不同意了。我們就比較氣憤,一個大公司不能出爾反爾。于是這個事調解到這就沒辦法進行下去了。我們的律師要求法院盡快裁決。今年12月21日,廣西靈川縣人民法院下達了這個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終于是下來了,但是馮先生對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
馮先生告訴記者:“這個判決書對事實部分沒有任何異議,對這個車輛出事故也沒有異議,我們提供了所有材料,法院也查明的,沒有什么好辯駁的。關鍵是這個筆鋒急轉之下,對法院的觀點,我們很不滿。法院的觀點是:‘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簽訂的銷售合同,及銷售合同補充協(xié)議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應該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付清車款后,被告應當將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交給原告,被告未如實告知原告車輛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重新噴漆處理的情況,被告的處理行為確有不當之處,考慮其損害極其輕微,該事實并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且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尚不構成欺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并按照購車款三倍進行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這個損害是不是極其輕微,標準是什么?不足以使我們‘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這個車出過事故,不是簡單的維修,不單單進行了后保險杠的噴漆,保險杠下飾板是一個汽車的配件,配件也進行了更換。如果4s店事前告訴我們這個車子發(fā)生過事故,進行過這方面的維修,我肯定是不愿意買這個車的。我覺得法官在寫這個判決書的時候,確實有點避重就輕了。所以我們對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定性非常有疑問。”
記者昨天也聯(lián)系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法官胡女士。胡女士表示,消費者如果對判決不服,目前一審判決書剛剛對外公還沒有生效,消費者可以繼續(xù)上訴,對于消費者對一審判決書內容的一些疑問,她沒有急于解答。
胡女士:“判決那個文書都上了外網的,你可以直接外網查”
記者:“我想了解一下,這個事實已經認定了,他這個車確實是……”
胡女士:“這個案子,判書上寫得很清楚了,相關的事實你看判決書就可以了。如果你想知道這個案子最終是怎么樣的話,你就自己問消費者,他上不上訴。如果要上訴,這個案子現(xiàn)在就起訴,一審判了也沒生效。他現(xiàn)在還可以有上訴權,消費者要上訴的話,等二審的結果出來再說好吧。”
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要求的理由,消費者不服,想繼續(xù)上訴,那么新車在運輸過程中受損,維修后仍當新車賣,消費者應不應該要求懲罰性賠償?關于這一話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裘葉進行了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馮先生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他對法官在已經認定4s店交付車輛時沒有如實告知車輛因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重新噴漆處理情況,4s店的處理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的事實后,又表示4s店損害輕微的判決疑問重重。損害程度嚴重還是輕微,有判定標準嗎?
李斌:“一個事實認定問題,如果一輛車的核心部件,比如發(fā)動機、變速箱、底盤等發(fā)生了損壞,并且進行了更換或維修,這就可能會影響到車輛的使用壽命,以及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如果僅僅是后保險杠的噴漆,相對而言,它的損害程度可能對車輛整體性能、安全性能和使用壽命沒受影響,這還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
經濟之聲:法官一審判決,給出的不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裘葉:“主要因為現(xiàn)在消法對于如何認定欺詐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當中,一般法院會按照最高院關于執(zhí)行《民法通則》第68條的一個相關規(guī)定來對欺詐進行認定,如果要認定為欺詐,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故意欺詐的問題,也就是他故意不告訴對方真實情況,或者是他故意編造了一個虛假的情況,這是一個主觀上故意的問題。第二,它有一個實施欺詐的行為。第三,它這個欺詐的行為會給被欺詐人造成一個錯誤的認識,并且根據(jù)這個錯誤的認識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所以要被認定為欺詐,它必須符合這四方面的規(guī)定。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它不存在欺詐,也就是不認為它存在欺詐的故意以及欺詐的行為。但是對于它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其實這個判決書當中可能沒有進行相應的表述。第二,他剛才在判決書當中認為這個損壞是極其輕微的,但是如何肯定這個損害是極其輕微的,其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并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比如新車出過事故對車輛的價值有相應的損壞,但是是否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這個保險杠出了事故以后,重新噴漆的保險杠對于新車的價值有多大的貶損?這應該有鑒定或者用其他證據(jù)來證明,而目前法院僅僅用了一個詞說是極其輕微,但是又沒有相應的證據(jù),所以原告可能覺得這個判決沒解釋清楚這個問題。”
經濟之聲:對于法院一審判決,不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要求的理由,消費者不服,想繼續(xù)上訴,那么新車在運輸過程中受損,維修后仍當新車賣,消費者應不應該要求懲罰性賠償?
李斌:“消費者有這個權利,因為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相,實際上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經銷商就知道這個車輛在運輸過程當中噴漆損壞并被維修了,但并沒有告知消費者,很顯然這種情況應該能夠被認為是隱瞞事實,但是法院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實際上在最大的情況下,我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因為我被你的錯誤信息誤導了,因而做出一個錯誤的表示。但是實際上在2013年,最高法院曾經發(fā)布過一個指導案例,就是消費者到4S店購買車輛,(4S店)承諾的是新車,但實際上交付的是在出售之前就發(fā)生過事故并且維修過的車。法院最后就判決適用消保法,退一賠一了。但在這個案件中,這個車輛受損壞的部位和程度應該比這個案例更加嚴重,法院在認定這樣的案件時,如何做出判決,是否要進行懲罰性的賠償,其實各地法院的判決是不一樣的,有的法院就認為只要你隱瞞了事實,對方就認為是欺詐。但是我們都有一個心理,我不愿意花新車錢買了一個事故車,如果法院認定這個事實存在,那就退一賠三。也有的地方法院認為,我要看你隱瞞的事實是否重要,如果他隱瞞的事實是重大的,比如核心部件發(fā)生了損壞你沒有向對方披露,很顯然這種情況就構成了欺詐,那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是能夠成立的。如果沒有告知的維修信息是輕微的,比如外觀的維修并不影響到車輛的運營、安全和使用,有的法院也認為達不到認定欺詐的標準。
在實踐上,法院在認定個案的時候,首先有一個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問題,消費者當然就有權利根據(jù)這樣的事實主張懲罰性賠償,如果后保險杠損壞了,它的價值在整車全部價值中的比例占多少,可能法官會予以考慮,如果這樣一個案件判決退一賠三,兩百萬的賠償額可能和這個車輛所隱瞞的維修事實相對應的價值相差的過分懸殊,而導致雙方的利益失衡。所以個案可能會有所不同,法官在認定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差距,所以如果消費者不服,完全可以行使上訴的權利,看看二審最終能否認定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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