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小課堂】聚焦保險那些事兒
據(jù)報道,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生活需求的不斷變化,風險也在不斷地變化。因此,購買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人不斷增加,比如健康險、重大疾病險、車險等等,購買保險是對投保人的身體、壽命或有形財產的一份保障,是最好的風險轉移機制。那么,消費者如何填寫保險合同、怎樣變更受益人、申請理賠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天天315·消費小課堂》邀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李斌律師,為大家梳理關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法律知識,共同聚焦保險那些事兒。
李斌:商業(yè)保險,跟社保是不一樣的,完全盈利性的商業(yè)化運作,通常的商業(yè)保險的分類保準,是根據(jù)保險標的來分類的。
關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者是身體,人身保險的分類,通常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壽險,人的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有時候是兩全保險,如果在保險期限之內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公司要給付保險金,如果說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的,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這叫生死兩全保險。第二種是健康險,包括重大疾病保險,包括醫(yī)療費用補償性的保險,還有包括定額給付的,比如說住院津貼型的保險。第三種,人身保險叫做意外傷害險,如果說發(fā)生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在180天之內發(fā)生的傷害的后果,包括死亡殘疾和一般的醫(yī)療費用支出都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人身保險中,死亡保險的話題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個,死亡保險有投保限制的,如果說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民法上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兩種人,第一種是不滿10周歲未成年人,第二種人就是完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和后果的精神病人,我們現(xiàn)在叫做精神障礙患者。比如說精神分裂癥,還有一種情況嚴重躁狂抑郁癥,比如說當年"鄧玉嬌案件",她屬于雙向情感障礙,又躁狂又抑郁,但是她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了,如果說是無行為能力人的話,投保人不能為其投保死亡險,保險公司不能承保,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死亡保險不受這個限制的父母對子女通?;谌祟惖难壍膫鞒羞€是倫理道德都是無條件的愛,而絕不會去為了謀取保險金,傷害自己的孩子進行騙保。但是畢竟沒有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絕對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他也沒有辦法識別風險,所以這個時候,有必要再替父母投保死亡險的時候,也要對保險金額進行限制。就目前的規(guī)定來看,都是10萬塊錢,做父母如果給孩子投保,如果投保死亡險的話,無論你在幾家保險公司投保幾份死亡保險,總計的給付金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當然如果投重疾就沒有這個限制。
如果說你為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說完全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的話,必須爭得他本人的同意,并且他要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其實被保險人是被保障的人,但是他身故之后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其他的人,如果是他明確指定就是那個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是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的被保險人的生命,就容易被人用來一種博取保險金的手段和工具。
關于如實告知,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的合同,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投保人最了解的,當保險公司在投保單上印制了很多的健康告知事項的時候,投保人必須就其所知道的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保險公司就要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判斷風險,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有合同解除權的,合同解除權在過去保險法之中是沒有限制的,但是2009年修訂保險法的時候,明確對保險公司合同解除權做出了限制。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不實告知了,必須在30天之內,宣布解除保險合同,如果30天之內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權利就歸于消滅。
關于保險代理人在展業(yè)過程當中不規(guī)范行為,第一個代理你簽投保單,實踐中很多消費者忽略自己的權利,無論基于朋友、親戚的面子,還有基于某種利害關系,即使不需要或者根本不了解的情況下,也要被代理人忽悠引導來簽訂這份投保書,成立了一個保險合同,但是你對于保險合同的內容,其實都是忽視的。對方填了投保單之后,由另一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根據(jù)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視為投保人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我指定了明確的身故受益人,將來被保險人死亡之后,這筆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第一個它不屬于被保險人遺產,不需要交納遺產稅,第二個它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需要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付的債務。因此,指定受益人是有很多的優(yōu)勢的。有幾種指定的情況,第一個指定法定受益人,如果你只是指定了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所謂的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但是如果你要指定是一種身份關系,問題就有了,比如說夫為自己的投保,指定妻子為身故受益人,指定這個妻子,沒有說妻子的名字,沒有身份證號?;橐鲫P系是可以隨時發(fā)生變化的,保險合同的成立的時候,丈夫指定妻子是身故受益人,這個妻子是張三,后來發(fā)生了婚變,當被保險人丈夫死亡的時候,他已經有了第二次婚姻,妻子變成了李四。這個時候張三、李四都來了,身故受益人到底保險金歸誰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給出一個明確的回復,第一個屬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如果指定身份關系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就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身份關系來確定,那就是李四了。第二任妻子,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一個人,不同的主體,同樣的指定是一個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了,比如還是妻子,發(fā)生保險事故之后的話,就按照保險事故成立當時身份關系,來確定身故受益人,所以就是張三了。但是實踐中在操作的時候,不太會讓你在保單上或者投保書上填寫說只有一個身份關系的,都會是有姓名的,但是當加上姓名和身份關系之后,身份關系變化了應該怎么辦呢?比如說張三、妻子,結果張三已經不再是被保險人的妻子了,當發(fā)生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事故之后,張三能否認為是自己是身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呢?《保險法》解釋三說,在這種情況之下,應認定為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它就理解為姓名和身份關系兩種要素的結合共同指向了身故受益人的身份和具體的客體對象是誰,如果其中一個發(fā)生變化了,已經不滿足兩個條件共同具備的前提了,就認定為沒有指定受益人。
關于財產保險,主要講車險。關于交強保,強制保險,交強險每一個車必須得投保,不投保不能上路的,交強險它分為有責任限額和無責任限額,被保險機動車肇事之后,如果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適用于有責任限額,有責任限額現(xiàn)在是三個限額,總額是12.2萬。第一個死亡傷殘責任限額11萬,它所承擔的是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生活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還有精神損害撫恤金等,這些損失在11萬額度里面保險公司承擔。第二種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1萬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一天院每天50塊錢,還有營養(yǎng)費還有后期治療費,包括二期手術甚至包括整形美容,這個都屬于是醫(yī)療責任限額里。還有一個財產損失,限額就2千。
恐怕你要經常開車出去的話,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什么時候適用無責任限額呢?應該是本車無責任,對方負全責,如果都無責任或者責任無法認定的時候,還是應當適用有責任限額的。最關鍵一個問題,責任限額能不能混用。
什么時候交強險不賠呢?作為第三方對方當事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自殺的,如果能證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交強險是不賠的,除此之外都是要賠的。最重要的問題第三人怎么來認定?保險公司交強險賠的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第三人認定會有一個爭議,第一種情況司機開著車,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和他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所以司機一定是被保險人,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它是不屬于賠付的范圍的,但是問題是司機開著車停下來了,檢查一下車的情況,下車的時候沒有剎住車,車一滑動,把他自己碾壓,這個時候他算不算第三人?第一他是被保險人,明確規(guī)定他排除在外的。第二他是實際控制車的人,自己的行為造成你損害,不符合侵權法的理論,因此這個時候保險公司是不把他作為第三人的。第二種情況,乘客下車休息了,結果司機不小心開車把乘客撞死了,我們認為這個乘客屬于第三人。第三種過去到現(xiàn)在都還有爭議之嫌,乘客坐在車上,無論是有償?shù)穆每瓦\輸還是其他的車輛,總之乘客是在車里面坐,但是當發(fā)生保險事故一剎那,這個人出于慣性被甩出去了,被本車又重新碾壓了,這個時候他能作為第三人嗎?過去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車上車下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臨時性的,誰都不可能永遠在車上,所以判斷它是否是車上人員,要看保險事故發(fā)生一瞬間,他的空間位置在車上還是車下,如果甩出去之后被本軋了,我是在車外被軋的,這個時候我屬于第三人,你要賠人我,本車的交強險要賠付的,尤其在單方事故的時候,沒有第二輛車保你了?,F(xiàn)在基本上是不認可了,本車人員和車外人員是基本固定一種關系,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而且交強險保障第三人的,就是實實在在的人,本車以外的人,如果把本車人也納入進去的話,會造成交強險保障能力的不足,會影響到原本想保障那部分人的利益。
商業(yè)險,首先要告訴大家一個肯定的答案,即便在兩車或者多車事故之中,被保險車輛沒有任何事故責任,是無責任的,它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在車損險之內賠償修理費用,原因是什么呢?第一個我和保險公司形成了機動車險合同關系,基于合同關系,我交了保費,只要是你承保范圍內的碰撞事故造成我的損失,你都要賠,第二第三方跟我發(fā)生碰撞它嚴重違章負全責,它和我形成一種侵權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是并行的,我有權選擇主張權利的對象是誰,當我選擇保險公司按合同賠我的時候,保險公司要挺身而出,保險公司賠了無責被保險車輛一方之后,它就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自動取得了你自己的名義向侵權那一方肇事車輛主張權利的權利,以保險公司作為原告向代這個被保險車輛向對方主張侵權責任。
據(jù)報道,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生活需求的不斷變化,風險也在不斷地變化。因此,購買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人不斷增加,比如健康險、重大疾病險、車險等等,購買保險是對投保人的身體、壽命或有形財產的一份保障,是最好的風險轉移機制。那么,消費者如何填寫保險合同、怎樣變更受益人、申請理賠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天天315·消費小課堂》邀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李斌律師,為大家梳理關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法律知識,共同聚焦保險那些事兒。
李斌:商業(yè)保險,跟社保是不一樣的,完全盈利性的商業(yè)化運作,通常的商業(yè)保險的分類保準,是根據(jù)保險標的來分類的。
關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者是身體,人身保險的分類,通常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壽險,人的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有時候是兩全保險,如果在保險期限之內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公司要給付保險金,如果說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的,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這叫生死兩全保險。第二種是健康險,包括重大疾病保險,包括醫(yī)療費用補償性的保險,還有包括定額給付的,比如說住院津貼型的保險。第三種,人身保險叫做意外傷害險,如果說發(fā)生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在180天之內發(fā)生的傷害的后果,包括死亡殘疾和一般的醫(yī)療費用支出都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人身保險中,死亡保險的話題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個,死亡保險有投保限制的,如果說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民法上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兩種人,第一種是不滿10周歲未成年人,第二種人就是完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和后果的精神病人,我們現(xiàn)在叫做精神障礙患者。比如說精神分裂癥,還有一種情況嚴重躁狂抑郁癥,比如說當年"鄧玉嬌案件",她屬于雙向情感障礙,又躁狂又抑郁,但是她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了,如果說是無行為能力人的話,投保人不能為其投保死亡險,保險公司不能承保,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死亡保險不受這個限制的父母對子女通?;谌祟惖难壍膫鞒羞€是倫理道德都是無條件的愛,而絕不會去為了謀取保險金,傷害自己的孩子進行騙保。但是畢竟沒有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絕對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他也沒有辦法識別風險,所以這個時候,有必要再替父母投保死亡險的時候,也要對保險金額進行限制。就目前的規(guī)定來看,都是10萬塊錢,做父母如果給孩子投保,如果投保死亡險的話,無論你在幾家保險公司投保幾份死亡保險,總計的給付金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當然如果投重疾就沒有這個限制。
如果說你為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說完全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的話,必須爭得他本人的同意,并且他要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其實被保險人是被保障的人,但是他身故之后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其他的人,如果是他明確指定就是那個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是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的被保險人的生命,就容易被人用來一種博取保險金的手段和工具。
關于如實告知,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的合同,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投保人最了解的,當保險公司在投保單上印制了很多的健康告知事項的時候,投保人必須就其所知道的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保險公司就要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判斷風險,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有合同解除權的,合同解除權在過去保險法之中是沒有限制的,但是2009年修訂保險法的時候,明確對保險公司合同解除權做出了限制。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不實告知了,必須在30天之內,宣布解除保險合同,如果30天之內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權利就歸于消滅。
關于保險代理人在展業(yè)過程當中不規(guī)范行為,第一個代理你簽投保單,實踐中很多消費者忽略自己的權利,無論基于朋友、親戚的面子,還有基于某種利害關系,即使不需要或者根本不了解的情況下,也要被代理人忽悠引導來簽訂這份投保書,成立了一個保險合同,但是你對于保險合同的內容,其實都是忽視的。對方填了投保單之后,由另一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根據(jù)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視為投保人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我指定了明確的身故受益人,將來被保險人死亡之后,這筆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第一個它不屬于被保險人遺產,不需要交納遺產稅,第二個它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需要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付的債務。因此,指定受益人是有很多的優(yōu)勢的。有幾種指定的情況,第一個指定法定受益人,如果你只是指定了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所謂的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但是如果你要指定是一種身份關系,問題就有了,比如說夫為自己的投保,指定妻子為身故受益人,指定這個妻子,沒有說妻子的名字,沒有身份證號?;橐鲫P系是可以隨時發(fā)生變化的,保險合同的成立的時候,丈夫指定妻子是身故受益人,這個妻子是張三,后來發(fā)生了婚變,當被保險人丈夫死亡的時候,他已經有了第二次婚姻,妻子變成了李四。這個時候張三、李四都來了,身故受益人到底保險金歸誰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給出一個明確的回復,第一個屬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如果指定身份關系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就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身份關系來確定,那就是李四了。第二任妻子,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一個人,不同的主體,同樣的指定是一個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了,比如還是妻子,發(fā)生保險事故之后的話,就按照保險事故成立當時身份關系,來確定身故受益人,所以就是張三了。但是實踐中在操作的時候,不太會讓你在保單上或者投保書上填寫說只有一個身份關系的,都會是有姓名的,但是當加上姓名和身份關系之后,身份關系變化了應該怎么辦呢?比如說張三、妻子,結果張三已經不再是被保險人的妻子了,當發(fā)生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事故之后,張三能否認為是自己是身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呢?《保險法》解釋三說,在這種情況之下,應認定為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它就理解為姓名和身份關系兩種要素的結合共同指向了身故受益人的身份和具體的客體對象是誰,如果其中一個發(fā)生變化了,已經不滿足兩個條件共同具備的前提了,就認定為沒有指定受益人。
關于財產保險,主要講車險。關于交強保,強制保險,交強險每一個車必須得投保,不投保不能上路的,交強險它分為有責任限額和無責任限額,被保險機動車肇事之后,如果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適用于有責任限額,有責任限額現(xiàn)在是三個限額,總額是12.2萬。第一個死亡傷殘責任限額11萬,它所承擔的是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生活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還有精神損害撫恤金等,這些損失在11萬額度里面保險公司承擔。第二種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1萬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一天院每天50塊錢,還有營養(yǎng)費還有后期治療費,包括二期手術甚至包括整形美容,這個都屬于是醫(yī)療責任限額里。還有一個財產損失,限額就2千。
恐怕你要經常開車出去的話,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什么時候適用無責任限額呢?應該是本車無責任,對方負全責,如果都無責任或者責任無法認定的時候,還是應當適用有責任限額的。最關鍵一個問題,責任限額能不能混用。
什么時候交強險不賠呢?作為第三方對方當事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自殺的,如果能證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交強險是不賠的,除此之外都是要賠的。最重要的問題第三人怎么來認定?保險公司交強險賠的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第三人認定會有一個爭議,第一種情況司機開著車,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和他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所以司機一定是被保險人,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它是不屬于賠付的范圍的,但是問題是司機開著車停下來了,檢查一下車的情況,下車的時候沒有剎住車,車一滑動,把他自己碾壓,這個時候他算不算第三人?第一他是被保險人,明確規(guī)定他排除在外的。第二他是實際控制車的人,自己的行為造成你損害,不符合侵權法的理論,因此這個時候保險公司是不把他作為第三人的。第二種情況,乘客下車休息了,結果司機不小心開車把乘客撞死了,我們認為這個乘客屬于第三人。第三種過去到現(xiàn)在都還有爭議之嫌,乘客坐在車上,無論是有償?shù)穆每瓦\輸還是其他的車輛,總之乘客是在車里面坐,但是當發(fā)生保險事故一剎那,這個人出于慣性被甩出去了,被本車又重新碾壓了,這個時候他能作為第三人嗎?過去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車上車下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臨時性的,誰都不可能永遠在車上,所以判斷它是否是車上人員,要看保險事故發(fā)生一瞬間,他的空間位置在車上還是車下,如果甩出去之后被本軋了,我是在車外被軋的,這個時候我屬于第三人,你要賠人我,本車的交強險要賠付的,尤其在單方事故的時候,沒有第二輛車保你了?,F(xiàn)在基本上是不認可了,本車人員和車外人員是基本固定一種關系,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而且交強險保障第三人的,就是實實在在的人,本車以外的人,如果把本車人也納入進去的話,會造成交強險保障能力的不足,會影響到原本想保障那部分人的利益。
商業(yè)險,首先要告訴大家一個肯定的答案,即便在兩車或者多車事故之中,被保險車輛沒有任何事故責任,是無責任的,它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在車損險之內賠償修理費用,原因是什么呢?第一個我和保險公司形成了機動車險合同關系,基于合同關系,我交了保費,只要是你承保范圍內的碰撞事故造成我的損失,你都要賠,第二第三方跟我發(fā)生碰撞它嚴重違章負全責,它和我形成一種侵權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是并行的,我有權選擇主張權利的對象是誰,當我選擇保險公司按合同賠我的時候,保險公司要挺身而出,保險公司賠了無責被保險車輛一方之后,它就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自動取得了你自己的名義向侵權那一方肇事車輛主張權利的權利,以保險公司作為原告向代這個被保險車輛向對方主張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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