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新政策:快過期食品須有醒目提示
廣州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昨起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食品經(jīng)營者出售臨近保質期、當天到期食品要對消費者提示,大中型食品超市必須公示過期食品處理情況。
標注生產(chǎn)日期最細要精確到分
根據(jù)《辦法》,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為———保質期1年以上的,為期滿前45天;保質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為期滿前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為期滿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為期滿前10天;保質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為期滿前5天;保質期5天以上不足15天的,為期滿前2天;保質期2天以上不足5天的,為期滿前1天。
判斷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是否過期,生產(chǎn)日期標注是否精確尤為重要?!掇k法》要求,散裝即食食品的保質期不足1天的,生產(chǎn)日期應當精確到時和分。
出售快過期食品要作出醒目提示
要求經(jīng)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是《辦法》的一大亮點。
據(jù)悉,2011年起,北京、上海等地開始嘗試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辦法》在借鑒外地經(jīng)驗基礎上,首次以政府規(guī)章的形式,要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
《辦法》要求,食品經(jīng)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銷售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采取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商品時,亦應當作出醒目提示;商場、超市應當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集中陳列出售。
《辦法》還要求,食品經(jīng)營者應當建立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后應當盡快食用,尤其在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時,應在顯著位置作出提示。
對于違反臨近保質期、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最高可罰10萬元。《辦法》明確,將回收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以改換包裝等其他形式銷售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過期食品大超市須作公示
《辦法》明確了過期食品自行銷毀和委托銷毀的時限。大中型食品超市(即綜合經(jīng)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超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應當設立集中銷毀過期食品專用場地,并安裝視頻監(jiān)控設備,供監(jiān)管部門巡查調(diào)閱。
此外,《辦法》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過期食品處理情況公示制度。
市法制辦表示,通過強制公示超過保質期食品處理情況,消費者可參與社會監(jiān)督,而監(jiān)管部門亦可通過隨機抽查原始檔案的方式核查食品經(jīng)營者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對公示虛假信息者給予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將在全市推廣。
廣州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昨起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食品經(jīng)營者出售臨近保質期、當天到期食品要對消費者提示,大中型食品超市必須公示過期食品處理情況。
標注生產(chǎn)日期最細要精確到分
根據(jù)《辦法》,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為———保質期1年以上的,為期滿前45天;保質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為期滿前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為期滿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為期滿前10天;保質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為期滿前5天;保質期5天以上不足15天的,為期滿前2天;保質期2天以上不足5天的,為期滿前1天。
判斷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是否過期,生產(chǎn)日期標注是否精確尤為重要?!掇k法》要求,散裝即食食品的保質期不足1天的,生產(chǎn)日期應當精確到時和分。
出售快過期食品要作出醒目提示
要求經(jīng)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是《辦法》的一大亮點。
據(jù)悉,2011年起,北京、上海等地開始嘗試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辦法》在借鑒外地經(jīng)驗基礎上,首次以政府規(guī)章的形式,要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
《辦法》要求,食品經(jīng)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銷售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采取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商品時,亦應當作出醒目提示;商場、超市應當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集中陳列出售。
《辦法》還要求,食品經(jīng)營者應當建立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后應當盡快食用,尤其在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時,應在顯著位置作出提示。
對于違反臨近保質期、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最高可罰10萬元。《辦法》明確,將回收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以改換包裝等其他形式銷售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過期食品大超市須作公示
《辦法》明確了過期食品自行銷毀和委托銷毀的時限。大中型食品超市(即綜合經(jīng)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超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應當設立集中銷毀過期食品專用場地,并安裝視頻監(jiān)控設備,供監(jiān)管部門巡查調(diào)閱。
此外,《辦法》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過期食品處理情況公示制度。
市法制辦表示,通過強制公示超過保質期食品處理情況,消費者可參與社會監(jiān)督,而監(jiān)管部門亦可通過隨機抽查原始檔案的方式核查食品經(jīng)營者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對公示虛假信息者給予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將在全市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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