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點評培訓機構霸王條款 強收中介費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發(fā)布《“霸王條款”與企業(yè)不合理做法系列點評之五》,聚焦勞務中介、教育培訓行業(yè)“霸王”行為,前者集中于在勞務中間居間不成強收居間報酬,后者則指出培訓行業(yè)的一個潛規(guī)則:培訓機構在格式合同中,不對服務質量關鍵因素的師資質量進行約定,以此逃避違約責任。
市消保委敦促上述行業(yè)的經營者自查并改正“霸王條款”與不合理做法,自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提升誠信經營水平。上海市消保委律師志愿者、上海歐博律師事務所主任竺建平律師為本期點評提供了專家意見。
中介工作沒介紹成
卻強收中介費
案例1:一名大學在校生向一家商務樓內的“勞務中介”報名兼職高爾夫球童,按要求繳納了600元“報名費”,并被告知費用包含了“服裝費”和“介紹工作的勞務費”。事后“勞務中介”杳無音信。這名同學問詢后,“勞務中介”聲稱已聯系過相關單位,讓其繼續(xù)等待。
案例2:張先生與某職業(yè)中介簽訂《委托書》并支付320元中介費后,中介一直沒給回復。張先生與中介聯系后感覺其敷衍,要求退款遭拒。中介拒絕的理由是《委托書》第四條第五款“關于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的規(guī)定:“在委托期間內,如甲方(消費者)自行得到用工信息而工作的,乙方(中介)可暫停提供服務并延期至甲方再次要求乙方提供服務。”
點評:無論是第一個案例中“介紹工作的勞務費”,還是第二個案例中的“中介費”,實際就是居間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guī)定,居間人(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間成功后才可以獲得的報酬。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居間尚未成功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居間協(xié)議。中介可要求消費者支付已發(fā)生的必要費用,但是不得收取居間報酬,更不能強迫消費者繼續(xù)接受其服務。上述案例中,中介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選擇權。
培訓班老師越換越差
消費者退學可以 退費“沒門”
案例:消費者張女士的孩子即將中考,某培訓機構向她推介了一個所謂能達到“市重點分數線”的學習班。在試聽階段,老師水平很高,孩子也覺得有收獲。因此,她與培訓機構簽了合同,學費19820元。但不曾想上了一個多月的課,老師就換了3個,而且越換水平越差。
她提出退學,并要求退還余下課時學費。培訓機構說,退學可以,退費“沒門”。理由是合同中并沒有對具體師資進行約定,所以培訓機構更換老師并沒有違約。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如果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教育培訓中,師資是服務質量的關鍵因素。而當前大多數培訓機構擬定的格式合同中,卻沒有關于師資的約定。一旦發(fā)生消費爭議,培訓機構就能占據有利地位,藉此逃避違約責任。這已經成為教育培訓行業(yè)的一個潛規(guī)則,屬于典型的不合理做法。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發(fā)布《“霸王條款”與企業(yè)不合理做法系列點評之五》,聚焦勞務中介、教育培訓行業(yè)“霸王”行為,前者集中于在勞務中間居間不成強收居間報酬,后者則指出培訓行業(yè)的一個潛規(guī)則:培訓機構在格式合同中,不對服務質量關鍵因素的師資質量進行約定,以此逃避違約責任。
市消保委敦促上述行業(yè)的經營者自查并改正“霸王條款”與不合理做法,自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提升誠信經營水平。上海市消保委律師志愿者、上海歐博律師事務所主任竺建平律師為本期點評提供了專家意見。
中介工作沒介紹成
卻強收中介費
案例1:一名大學在校生向一家商務樓內的“勞務中介”報名兼職高爾夫球童,按要求繳納了600元“報名費”,并被告知費用包含了“服裝費”和“介紹工作的勞務費”。事后“勞務中介”杳無音信。這名同學問詢后,“勞務中介”聲稱已聯系過相關單位,讓其繼續(xù)等待。
案例2:張先生與某職業(yè)中介簽訂《委托書》并支付320元中介費后,中介一直沒給回復。張先生與中介聯系后感覺其敷衍,要求退款遭拒。中介拒絕的理由是《委托書》第四條第五款“關于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的規(guī)定:“在委托期間內,如甲方(消費者)自行得到用工信息而工作的,乙方(中介)可暫停提供服務并延期至甲方再次要求乙方提供服務。”
點評:無論是第一個案例中“介紹工作的勞務費”,還是第二個案例中的“中介費”,實際就是居間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guī)定,居間人(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間成功后才可以獲得的報酬。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居間尚未成功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居間協(xié)議。中介可要求消費者支付已發(fā)生的必要費用,但是不得收取居間報酬,更不能強迫消費者繼續(xù)接受其服務。上述案例中,中介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選擇權。
培訓班老師越換越差
消費者退學可以 退費“沒門”
案例:消費者張女士的孩子即將中考,某培訓機構向她推介了一個所謂能達到“市重點分數線”的學習班。在試聽階段,老師水平很高,孩子也覺得有收獲。因此,她與培訓機構簽了合同,學費19820元。但不曾想上了一個多月的課,老師就換了3個,而且越換水平越差。
她提出退學,并要求退還余下課時學費。培訓機構說,退學可以,退費“沒門”。理由是合同中并沒有對具體師資進行約定,所以培訓機構更換老師并沒有違約。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如果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教育培訓中,師資是服務質量的關鍵因素。而當前大多數培訓機構擬定的格式合同中,卻沒有關于師資的約定。一旦發(fā)生消費爭議,培訓機構就能占據有利地位,藉此逃避違約責任。這已經成為教育培訓行業(yè)的一個潛規(guī)則,屬于典型的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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