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舟牌收割機電瓶爆炸事件后續(xù):企業(yè)指責記者憑主觀猜測報道
4月27日,中國質檢網以《湖南中天龍舟收割機電瓶爆炸致用戶傷殘》為題,報道了江西吉水縣農民陳丕旺在給龍舟牌收割機電瓶充電時,電瓶爆炸導致雙眼半失明,面部遭毀容一事。事發(fā)后,生產廠家和經銷商不理不問,用戶投訴無門。
4月29日,湖南中天龍舟農機公司致函報道該事件的中國質量報記者,稱爆炸事件系用戶操作不當導致,并稱記者的報道中存在嚴重傾向性,部分內容帶有指責意味,記者不應該憑主觀猜測進行報道。
記者赴現場采訪被指憑主觀猜測報道
接到用戶陳丕旺的投訴后,考慮到此事事關“三農”問題,且龍舟牌收割機入圍江西農機下鄉(xiāng)政府補貼名錄已多年,4月22日,記者來回驅車600余公里,趕赴江西省吉水縣冠山鄉(xiāng)壇頭村農戶陳丕旺的家中實地采訪。36歲的陳丕旺家境貧寒,一家人靠種田為生,除去政府補貼,實際花費2.1萬元購買的這臺龍舟牌收割機,還是與親戚合伙購買的,每人分攤1萬余元,即便如此,仍花光了他全家多年的積蓄。
記者在現場看到,收割機所使用的電瓶已被炸得面目全非,陳丕旺的面部傷痕累累。第二天,記者將采訪的詳細情況電話告知湖南中天龍舟公司的相關職能部門,撥打該公司的投訴專線時,接電話的負責人稱對此事不知情,并稱“你想報道就報吧”!撥打該公司的銷售熱線時,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要求記者與負責江西片區(qū)銷售的魏經理聯(lián)系,魏經理在電話中首先稱對此事不知情,隨后稱發(fā)生電瓶爆炸肯定是用戶操作不當所致。
記者將在事發(fā)現場的所見所聞,和與湖南中天龍舟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電話聯(lián)系的經過整理成新聞稿件《湖南中天龍舟公司收割機電瓶爆炸致用戶傷殘》一文,登載在中國質檢網。
廠家認為電瓶爆炸原因系用戶操作不當
湖南中天龍舟公司相關負責人在與記者電話聯(lián)系時,以及該公司給記者的回函中均表示,廠家對收割機電瓶爆炸一事并不知情,也未派任何工作人員到達事發(fā)現場。
該公司在給記者的回函中認為,電瓶售后六個月內質量三包、保質期為六個月,用戶使用該電瓶超過六個月,超出了電瓶的保質期,屬于超期使用,對于爆炸,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記者在該公司提供給用戶的使用手冊上,只發(fā)現電瓶的三包期為六個月,未查找到電瓶的保質期也為六個月的規(guī)定。該電瓶的標簽標識上也未注明保質期為六個月。產品的三包期是否就是保質期?該問題有待產品質量主管部門認定。
令記者不解的是,該公司在給記者的回函中,一方面認為“電瓶爆炸事故責任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記者不應憑主觀猜測報道”,另一方面,卻又在對此事不知情且至今未派任何工作人員到達事發(fā)現場的情況下,認定“電瓶發(fā)生爆炸系用戶操作不當所致”。
4月27日,中國質檢網以《湖南中天龍舟收割機電瓶爆炸致用戶傷殘》為題,報道了江西吉水縣農民陳丕旺在給龍舟牌收割機電瓶充電時,電瓶爆炸導致雙眼半失明,面部遭毀容一事。事發(fā)后,生產廠家和經銷商不理不問,用戶投訴無門。
4月29日,湖南中天龍舟農機公司致函報道該事件的中國質量報記者,稱爆炸事件系用戶操作不當導致,并稱記者的報道中存在嚴重傾向性,部分內容帶有指責意味,記者不應該憑主觀猜測進行報道。
記者赴現場采訪被指憑主觀猜測報道
接到用戶陳丕旺的投訴后,考慮到此事事關“三農”問題,且龍舟牌收割機入圍江西農機下鄉(xiāng)政府補貼名錄已多年,4月22日,記者來回驅車600余公里,趕赴江西省吉水縣冠山鄉(xiāng)壇頭村農戶陳丕旺的家中實地采訪。36歲的陳丕旺家境貧寒,一家人靠種田為生,除去政府補貼,實際花費2.1萬元購買的這臺龍舟牌收割機,還是與親戚合伙購買的,每人分攤1萬余元,即便如此,仍花光了他全家多年的積蓄。
記者在現場看到,收割機所使用的電瓶已被炸得面目全非,陳丕旺的面部傷痕累累。第二天,記者將采訪的詳細情況電話告知湖南中天龍舟公司的相關職能部門,撥打該公司的投訴專線時,接電話的負責人稱對此事不知情,并稱“你想報道就報吧”!撥打該公司的銷售熱線時,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要求記者與負責江西片區(qū)銷售的魏經理聯(lián)系,魏經理在電話中首先稱對此事不知情,隨后稱發(fā)生電瓶爆炸肯定是用戶操作不當所致。
記者將在事發(fā)現場的所見所聞,和與湖南中天龍舟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電話聯(lián)系的經過整理成新聞稿件《湖南中天龍舟公司收割機電瓶爆炸致用戶傷殘》一文,登載在中國質檢網。
廠家認為電瓶爆炸原因系用戶操作不當
湖南中天龍舟公司相關負責人在與記者電話聯(lián)系時,以及該公司給記者的回函中均表示,廠家對收割機電瓶爆炸一事并不知情,也未派任何工作人員到達事發(fā)現場。
該公司在給記者的回函中認為,電瓶售后六個月內質量三包、保質期為六個月,用戶使用該電瓶超過六個月,超出了電瓶的保質期,屬于超期使用,對于爆炸,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記者在該公司提供給用戶的使用手冊上,只發(fā)現電瓶的三包期為六個月,未查找到電瓶的保質期也為六個月的規(guī)定。該電瓶的標簽標識上也未注明保質期為六個月。產品的三包期是否就是保質期?該問題有待產品質量主管部門認定。
令記者不解的是,該公司在給記者的回函中,一方面認為“電瓶爆炸事故責任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記者不應憑主觀猜測報道”,另一方面,卻又在對此事不知情且至今未派任何工作人員到達事發(fā)現場的情況下,認定“電瓶發(fā)生爆炸系用戶操作不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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