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進口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進口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15號)
烏魯木齊、伊犁、喀什動植物檢疫局: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促進新疆邊境地區(qū)對外貿易的發(fā)展,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組織工作小組赴新疆地區(qū)就改革開放、貿易興邊和檢疫把關問題進行了實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爾泰地區(qū)行署,伊犁、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區(qū)畜牧廳同意的基礎上,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研究決定,在確保有條件有措施的情況下,同意新疆邊境地區(qū)(即與周邊國家接壤的市、縣范圍內,含阿圖什縣、喀什市)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吉爾吉斯等周邊國家(有口蹄疫疫情)進口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進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必須按《新疆邊境地區(qū)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來料加工生產的檢疫、監(jiān)管辦法》的規(guī)定,在當?shù)丶庸どa;進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不得轉讓銷售調離上述地區(qū)。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檢疫機關有權禁止進口牛羊皮、羊毛等產品或注銷加工廠的加工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邊境地區(qū)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來料加工生產的檢疫、監(jiān)管辦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邊境地區(qū)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
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來料加工生產的檢疫、監(jiān)管辦法
一、進口牛羊皮、羊毛等產品對外要求:
要求貨主或其代理人在簽訂進口畜產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應當在合同中或者協(xié)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
1.進口的畜產品來自動物傳染病(重點是口蹄疫)的非疫區(qū)的健康動物。
2.運輸途中不得經過動物傳染病(口蹄疫)的疫區(qū)。
3.裝運牛羊皮、羊毛等產品的車輛要有防止?jié)B漏的設施,裝運前采用有效藥物消毒。
二、動物產品抵達我國入境口岸時的要求:
1.由動植物檢疫機關驗證、檢查外包裝完好,并對進境車輛、畜產品作外包裝消毒。
2.運輸用車輛要有防止?jié)B漏的設施。
3.由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將貨物押運至定點加工廠的專用庫房。
三、對加工廠的要求:
1.加工廠是經總所審核批準的定點加工廠,非定點加工廠家或個人不得來料加工。加工廠限于與毗鄰國家接壤的邊境市、縣范圍內。
2.加工廠成立加工進口畜產品的專門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防疫工作,配合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和監(jiān)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進口畜產品有專門庫房存放;庫房為封閉式,窗戶裝有紗窗,以防鳥類、鼠類等動物進入,引起疫病擴散;庫房由專人管理,建立畜產品加工核銷制度。
4.畜產品運至指定倉庫卸貨時,對其逐捆噴霧消毒,堆放整齊,待采樣進行實驗室檢驗。
5.進口畜產品不得與國內貨物混合同時加工。
6.進口皮張加工時,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別用兩種有效消毒藥浸泡消毒,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定期換藥。
7.加工過程的廢棄物、污水和下腳料必須經無害化處理,方可排出和生產再利用。
8.加工過程中,做好工作人員的防護工作。
9.到國外挑選皮張的同時,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派動檢人員參加,了解國外動物疫情和到屠宰場了解情況。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畜產品倒賣、轉讓。
11.對違反動植物檢疫有關規(guī)定的加工廠,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立即上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核、注銷其加工許可證,停止其加工進口動物產品。
四、進口皮張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規(guī)定采樣檢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進口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15號)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促進新疆邊境地區(qū)對外貿易的發(fā)展,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組織工作小組赴新疆地區(qū)就改革開放、貿易興邊和檢疫把關問題進行了實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爾泰地區(qū)行署,伊犁、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區(qū)畜牧廳同意的基礎上,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研究決定,在確保有條件有措施的情況下,同意新疆邊境地區(qū)(即與周邊國家接壤的市、縣范圍內,含阿圖什縣、喀什市)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吉爾吉斯等周邊國家(有口蹄疫疫情)進口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進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必須按《新疆邊境地區(qū)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來料加工生產的檢疫、監(jiān)管辦法》的規(guī)定,在當?shù)丶庸どa;進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不得轉讓銷售調離上述地區(qū)。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檢疫機關有權禁止進口牛羊皮、羊毛等產品或注銷加工廠的加工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邊境地區(qū)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來料加工生產的檢疫、監(jiān)管辦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邊境地區(qū)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等周邊國家
牛羊皮、羊毛等動物產品來料加工生產的檢疫、監(jiān)管辦法
一、進口牛羊皮、羊毛等產品對外要求:
要求貨主或其代理人在簽訂進口畜產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應當在合同中或者協(xié)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
1.進口的畜產品來自動物傳染病(重點是口蹄疫)的非疫區(qū)的健康動物。
2.運輸途中不得經過動物傳染病(口蹄疫)的疫區(qū)。
3.裝運牛羊皮、羊毛等產品的車輛要有防止?jié)B漏的設施,裝運前采用有效藥物消毒。
二、動物產品抵達我國入境口岸時的要求:
1.由動植物檢疫機關驗證、檢查外包裝完好,并對進境車輛、畜產品作外包裝消毒。
2.運輸用車輛要有防止?jié)B漏的設施。
3.由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將貨物押運至定點加工廠的專用庫房。
三、對加工廠的要求:
1.加工廠是經總所審核批準的定點加工廠,非定點加工廠家或個人不得來料加工。加工廠限于與毗鄰國家接壤的邊境市、縣范圍內。
2.加工廠成立加工進口畜產品的專門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防疫工作,配合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和監(jiān)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進口畜產品有專門庫房存放;庫房為封閉式,窗戶裝有紗窗,以防鳥類、鼠類等動物進入,引起疫病擴散;庫房由專人管理,建立畜產品加工核銷制度。
4.畜產品運至指定倉庫卸貨時,對其逐捆噴霧消毒,堆放整齊,待采樣進行實驗室檢驗。
5.進口畜產品不得與國內貨物混合同時加工。
6.進口皮張加工時,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別用兩種有效消毒藥浸泡消毒,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定期換藥。
7.加工過程的廢棄物、污水和下腳料必須經無害化處理,方可排出和生產再利用。
8.加工過程中,做好工作人員的防護工作。
9.到國外挑選皮張的同時,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派動檢人員參加,了解國外動物疫情和到屠宰場了解情況。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畜產品倒賣、轉讓。
11.對違反動植物檢疫有關規(guī)定的加工廠,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立即上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核、注銷其加工許可證,停止其加工進口動物產品。
四、進口皮張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規(guī)定采樣檢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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