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局關于發(fā)布《出口飲料檢驗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飲料檢驗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對出口飲料實施檢驗的范圍包括:
(一)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出口飲料;
(二)對外貿易合同約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飲料。
第三條 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的出口飲料必須經過檢驗。出口飲料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口。
第二章 報驗
第四條 出口飲料的發(fā)貨人應在裝運前二十天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報驗人應為取樣、檢驗提供工作條件。
第五條 商檢機構接受報驗時,應按《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guī)定》中的要求,審核報驗人提供的有關單證,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實施檢驗。
第六條 出口飲料的生產加工單位,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提供產品的原料、工藝、檢驗方法等有關技術資料、商檢機構受理報驗時,應審核上述資料并予以保密。
第三章 檢驗
第七條 檢驗依據(jù)
(一)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檢驗,如無上述標準,則按企業(yè)標準進行檢驗。
(二)按貿易合同、信用證中注明的該商品的品質、規(guī)格、包裝、檢驗方法等規(guī)定進行檢驗。
(三)屬于安全衛(wèi)生項目,進口國衛(wèi)生當局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檢驗。經營部門應提供有關規(guī)定。
(四)按國家商檢局或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規(guī)定檢驗。
第八條 檢驗方式
出口飲料檢驗由商檢機構實施自驗。
第九條 記錄審查
產地商檢機構人員應首先對產品的生產記錄進行審查,當發(fā)現(xiàn)生產記錄反映出產品已帶有涉及安全衛(wèi)生問題隱患存在或和生產記錄有偽造現(xiàn)象,則終止檢驗,并判定有關產品不合格,不得復驗。
第十條 取樣
小包裝(指瓶、罐、盒、袋,以下統(tǒng)稱為件)
500箱以下至少開6箱,每箱至少取1件;501-1000箱開10箱,每箱至少取1件;1001以上,每增加500箱增開1箱,每箱至少取1件,增加不足500箱,按500箱計;5001以上,每增加1000箱增開1箱,每箱至少取1件,增加不足1000箱,按1000箱計。
每生產班次至少開3箱,至少取6件。
大包裝飲料
單件凈容(重)量在5升或5千克以上,則按大包裝計。
10件以下逐件抽??;
11-100件隨機抽取10件;
101件以上,按檢驗總件數(shù)的平方根數(shù)值整數(shù)抽取。
第十一條 包裝檢驗
內外包裝應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檢驗。內包裝容器應符合性能和衛(wèi)生標準要求,并用新容器盛裝。
第十二條 數(shù)(重、容)量檢驗
清點件數(shù),并核實重(容)量,查對與有關單證是否相符。
第十三條 品質檢驗
碳酸飲料類的感官、容量、可溶性固形物,總酸、二氧化碳氣體含量,微生物指標為必檢項目,其它項目為抽檢項目。
非碳酸飲料類的感官、容量、微生物為必檢項目,其它項目為抽檢項目。
抽檢項目可根據(jù)生產加工單位的檢驗結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但首次出口的或質量不穩(wěn)定的產品應實施批批全項目自驗。
第十四條 檢驗結果評定
(一)經檢驗各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guī)定,判為合格;
(二)經檢驗發(fā)現(xiàn)內容物有異味、酸敗、變質、惡性雜質、包裝容器內壁腐蝕嚴重或內層薄膜脫落污染內容物、微生物、重金屬、農殘、添加劑和放射性等超過有關規(guī)定者,判定為不合格,不允許重驗,簽發(fā)不合格通知單。
惡性雜質指:蚊、蠅、蟲、玻璃碎屑、橡膠塑料、漆片、頭發(fā)、指甲、金屬物及其它污穢物。
(三)非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者,判定為初驗不合格,允許返工整理后再驗一次。
(四)檢驗有效期
商檢機構檢驗應在產品保質期以內進行,距產品保質期到期之日不足一個月者,商檢機構拒絕檢驗。檢驗有效期從檢驗之日起算。
玻璃瓶、金屬罐盛裝飲料檢驗有效期為四個月;
復合紙包裝飲料檢驗有效期為三個月;
PVC、PET塑料瓶裝飲料檢驗有效期為二個月。
第十五條 出口查驗
出口查驗指商檢機構在商品檢驗有效期以內對出口前的產品進行檢驗。
商檢機構受理出口查驗時,應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產地商檢機構簽發(fā)的商檢合格單證、合同、信用證等,單證齊全并符合要求方可受理出口查驗。
商檢機構應按報驗批,自行抽樣逐批進行查驗。
(一)包裝查驗
1.查驗數(shù)量
1000箱以下至少開3箱;1001-5000箱至少開5箱;5001-10000箱至少開8箱;100001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開1箱。不足3000箱按3000箱計。
2.查驗內容
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內容要求進行。
3.品質查驗
認為品質有異議或國外要求增加某些特殊檢驗項目時進行品質查驗。
按生產批次取樣,取樣量至少6件。選擇有針對性項目進行檢驗。
4.查驗結果評定
查驗結果均符合規(guī)定,判定為合格;
由于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被判定為不合格者,不允許重驗,簽發(fā)不合格通知單。
由于非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被判定為不合格者,允許返工整理再驗一次。
5.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商檢機構應重新進行檢驗。
第十六條 檢驗管理
(一)經口岸出口的飲料,必須有產地商檢機構簽發(fā)的檢驗合格單證,口岸商檢機構方可接受出口查驗。
(二)口岸商檢機構應對出口飲料進行出口查驗。在口岸發(fā)運前,合同或信用證中有特殊檢驗項目要求,而產地商檢機構漏檢,則口岸商檢機構應予檢驗。
(三)產地、口岸商檢機構應加強聯(lián)系,重大問題協(xié)商處理??诎渡虣z機構應將口岸檢驗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進通知有關產地商檢機構,以便其檢驗管理。
(四)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出口飲料,根據(jù)需要在外包裝上加貼封識標記。
第四章 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產地商檢機構應做好檢驗和管理記錄,口岸商檢機構應做好查驗記錄,各種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八條 各商檢機構應建立商品檔案,包括質量分析、國外反映、工作總結、檢驗動態(tài)、檢驗標準及方法等。
第十九條 各直屬商檢機構必須于下年2月底以前,將本部門的上一年度質量分析和工作總結向國家商檢局上報。
1993年6月11日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飲料檢驗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對出口飲料實施檢驗的范圍包括:
(一)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出口飲料;
(二)對外貿易合同約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飲料。
第三條 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的出口飲料必須經過檢驗。出口飲料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口。
第二章 報驗
第四條 出口飲料的發(fā)貨人應在裝運前二十天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報驗人應為取樣、檢驗提供工作條件。
第五條 商檢機構接受報驗時,應按《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guī)定》中的要求,審核報驗人提供的有關單證,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實施檢驗。
第六條 出口飲料的生產加工單位,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提供產品的原料、工藝、檢驗方法等有關技術資料、商檢機構受理報驗時,應審核上述資料并予以保密。
第三章 檢驗
第七條 檢驗依據(jù)
(一)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檢驗,如無上述標準,則按企業(yè)標準進行檢驗。
(二)按貿易合同、信用證中注明的該商品的品質、規(guī)格、包裝、檢驗方法等規(guī)定進行檢驗。
(三)屬于安全衛(wèi)生項目,進口國衛(wèi)生當局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檢驗。經營部門應提供有關規(guī)定。
(四)按國家商檢局或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規(guī)定檢驗。
第八條 檢驗方式
出口飲料檢驗由商檢機構實施自驗。
第九條 記錄審查
產地商檢機構人員應首先對產品的生產記錄進行審查,當發(fā)現(xiàn)生產記錄反映出產品已帶有涉及安全衛(wèi)生問題隱患存在或和生產記錄有偽造現(xiàn)象,則終止檢驗,并判定有關產品不合格,不得復驗。
第十條 取樣
小包裝(指瓶、罐、盒、袋,以下統(tǒng)稱為件)
500箱以下至少開6箱,每箱至少取1件;501-1000箱開10箱,每箱至少取1件;1001以上,每增加500箱增開1箱,每箱至少取1件,增加不足500箱,按500箱計;5001以上,每增加1000箱增開1箱,每箱至少取1件,增加不足1000箱,按1000箱計。
每生產班次至少開3箱,至少取6件。
大包裝飲料
單件凈容(重)量在5升或5千克以上,則按大包裝計。
10件以下逐件抽??;
11-100件隨機抽取10件;
101件以上,按檢驗總件數(shù)的平方根數(shù)值整數(shù)抽取。
第十一條 包裝檢驗
內外包裝應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檢驗。內包裝容器應符合性能和衛(wèi)生標準要求,并用新容器盛裝。
第十二條 數(shù)(重、容)量檢驗
清點件數(shù),并核實重(容)量,查對與有關單證是否相符。
第十三條 品質檢驗
碳酸飲料類的感官、容量、可溶性固形物,總酸、二氧化碳氣體含量,微生物指標為必檢項目,其它項目為抽檢項目。
非碳酸飲料類的感官、容量、微生物為必檢項目,其它項目為抽檢項目。
抽檢項目可根據(jù)生產加工單位的檢驗結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但首次出口的或質量不穩(wěn)定的產品應實施批批全項目自驗。
第十四條 檢驗結果評定
(一)經檢驗各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guī)定,判為合格;
(二)經檢驗發(fā)現(xiàn)內容物有異味、酸敗、變質、惡性雜質、包裝容器內壁腐蝕嚴重或內層薄膜脫落污染內容物、微生物、重金屬、農殘、添加劑和放射性等超過有關規(guī)定者,判定為不合格,不允許重驗,簽發(fā)不合格通知單。
惡性雜質指:蚊、蠅、蟲、玻璃碎屑、橡膠塑料、漆片、頭發(fā)、指甲、金屬物及其它污穢物。
(三)非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者,判定為初驗不合格,允許返工整理后再驗一次。
(四)檢驗有效期
商檢機構檢驗應在產品保質期以內進行,距產品保質期到期之日不足一個月者,商檢機構拒絕檢驗。檢驗有效期從檢驗之日起算。
玻璃瓶、金屬罐盛裝飲料檢驗有效期為四個月;
復合紙包裝飲料檢驗有效期為三個月;
PVC、PET塑料瓶裝飲料檢驗有效期為二個月。
第十五條 出口查驗
出口查驗指商檢機構在商品檢驗有效期以內對出口前的產品進行檢驗。
商檢機構受理出口查驗時,應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產地商檢機構簽發(fā)的商檢合格單證、合同、信用證等,單證齊全并符合要求方可受理出口查驗。
商檢機構應按報驗批,自行抽樣逐批進行查驗。
(一)包裝查驗
1.查驗數(shù)量
1000箱以下至少開3箱;1001-5000箱至少開5箱;5001-10000箱至少開8箱;100001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開1箱。不足3000箱按3000箱計。
2.查驗內容
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內容要求進行。
3.品質查驗
認為品質有異議或國外要求增加某些特殊檢驗項目時進行品質查驗。
按生產批次取樣,取樣量至少6件。選擇有針對性項目進行檢驗。
4.查驗結果評定
查驗結果均符合規(guī)定,判定為合格;
由于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被判定為不合格者,不允許重驗,簽發(fā)不合格通知單。
由于非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被判定為不合格者,允許返工整理再驗一次。
5.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商檢機構應重新進行檢驗。
第十六條 檢驗管理
(一)經口岸出口的飲料,必須有產地商檢機構簽發(fā)的檢驗合格單證,口岸商檢機構方可接受出口查驗。
(二)口岸商檢機構應對出口飲料進行出口查驗。在口岸發(fā)運前,合同或信用證中有特殊檢驗項目要求,而產地商檢機構漏檢,則口岸商檢機構應予檢驗。
(三)產地、口岸商檢機構應加強聯(lián)系,重大問題協(xié)商處理??诎渡虣z機構應將口岸檢驗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進通知有關產地商檢機構,以便其檢驗管理。
(四)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出口飲料,根據(jù)需要在外包裝上加貼封識標記。
第四章 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產地商檢機構應做好檢驗和管理記錄,口岸商檢機構應做好查驗記錄,各種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八條 各商檢機構應建立商品檔案,包括質量分析、國外反映、工作總結、檢驗動態(tài)、檢驗標準及方法等。
第十九條 各直屬商檢機構必須于下年2月底以前,將本部門的上一年度質量分析和工作總結向國家商檢局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10-28)
-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債務沉重地區(qū)違規(guī)興建樓堂館所問題的通報(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21-08-18)